关于在本市启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合格通知书》的通知 ( 2019-04-12 )

公 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建管〔2019〕22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本市启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合格通知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和《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等文件规定,为配合竣工验收方式调整为综合竣工验收,实现一口申请、综合验收和一次发证,经研究决定,在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中使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合格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通知书适用范围

《合格通知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二、合格通知书用途和样式

《合格通知书》是房屋建筑工程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部门根据专业验收部门的验收意见统一出具的凭证。《合格通知书》采用电子文书,企业可以自行下载和打印。电子证书或者打印件均可作为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凭证(《合格通知书》具体样式详见附件)。专业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与《合格通知书》一次通知企业下载或通过邮件发送。

三、合格通知书发证流程和要求

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通过(含附条件通过)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合格通知书》;对于附条件通过的,专业验收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于专业验收不通过的,不予出具《合格通知书》。

四、合格通知书启用日期

房屋建筑工程于2019年4月1日起启用《合格通知书》。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于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合格通知书》。本市取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办理。

    附件: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样式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