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控水平的通知 ( 2019-03-27 )

沪建建管〔2019〕182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控水平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本市施工许可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营商环境”精神,我委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 年上海市优化施工许可营商环境工作总体安排〉的通知》(沪建审改〔2019〕1 号)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质量管控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优化办理流程、减少办理时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地质勘察流程

  针对风险可控的社会投资小型项目,进一步优化地质勘察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除极端恶劣天气、复杂地质条件等情况外,地质勘察时间应不超过 10 个自然日。

  二、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

  本市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从业要求除需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8〕213 号)明确规定的最低从业年限和取得市或区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三、进一步提升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学历要求

  承接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除需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最低从业年限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四、进一步细化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管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131 号)基础上,按照小型建筑工程的不同类型, 分类开展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对于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 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结构高度不超过 12 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二)在总建筑面积在 5000-10000 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结构高度在 12 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中,对于含地下室的工程, 在基坑开挖阶段实施第一次监督检查,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第二次监督检查;对于不含地下室的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第一次监督检查,在装饰装修工程大面积隐蔽施工前实施第二次监督检查。

  (三)对住宅工程、教育、医疗类公建工程,或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或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设单位自己持有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检查节点要求同上。

  本通知自 2019 月 3 月 1 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