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停止为燃气助动车供气的通告 ( 2018-03-30 )
索取号 | AB4901175-2018-005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建设施〔2018〕170号 | 记录形式 | 文本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设施〔2018〕17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停止为燃气助动车供气的通告
近年来,本市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多次发生LPG燃气助动车漏气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助动车限期报废事项的通告》(沪府发〔2014〕37号)的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第三十条“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严禁充装”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气瓶的充装、存放和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品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要求,自2018年4月8日零时起,本市所有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停止LPG燃气助动车的加气业务。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发生违规供气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