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9-02-25 )

索取号 AB4303682-2019-024 载体类型 纸质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住建规范〔2019〕1 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住建规范〔2019〕1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权益,规范房屋建 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发放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 资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依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 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 号)等文件 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 的工资支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以下简 称“建筑工人”)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并实行通过银行卡支 付制度,按照“用工前办理银行卡登记,用工中过程监管,用 工后及时支付”原则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 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 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 工人工资支付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方职责)招用建筑工人、并与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企业”),应当 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工程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用工企业”),应当按 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 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 建筑工人工资的,从重追究责任企业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工程款及人工费的及时支付,督促协调 各方企业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分账管理)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人工费用与其 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招标投标 文件、承发包合同中单列人工费和结算条款,并在合同信息报 送中登记人工费总额及支付节点。

  第七条(工资构成及专用账户)本市建筑工人的工资由基 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实行过程结算。

  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市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以工程项目为 单位设立子账户。

  第八条(银行卡登记)建筑工人上岗前,用人企业应当登 记其用于工资发放的个人银行卡信息,或为其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信息录入本市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用工企业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应当核查用人企业的实名制信息、上岗工人劳动合同及银行卡信 息。

  第九条(考勤及工作量核算)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 现场设立与本市实名制系统相关联的门禁管理系统,记录建筑 工人进出场情况。

  用人企业应当记录建筑工人每日的考勤情况及实际工作 量,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形成建筑工人工资应付清单, 每月报用工企业备案。用人企业每月将工资应付清单信息录入 本市工资支付台账登记系统。

  用工企业应当依据日常管理及考勤信息按月或按合同约 定的时间核实用人企业工作量,作为向用人企业拨付人工费的 依据。用工企业及时将应付人工费信息录入本市人工费支付台 账登记系统。

  第十条(总包代发)劳务企业应当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 书面委托协议,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向建筑工人代发月基 本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的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 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建筑工人每月基本工资发放信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 企业、银行三方同步确认,同步监督。

  鼓励专业分包企业参照以上总包代发模式向建筑工人代 发月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银行卡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及时将人工费支付至用工企业工资专用账户;用工企业收到人 工费后,除去属于第十条所规定代发的月基本工资外,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及时将人工费支付至用人企业的专用帐户。

  用人企业按月向银行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作为银行发放建 筑工人工资的依据;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后,用人企业应及时将 工资发放信息录入本市工资支付台账登记系统,并及时将每月 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凭证报送用工企业备案。

  用工企业应当每月核实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对用人企 业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督促和惩戒措施。

  工程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

  第十二条(欠薪保障)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人工费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人工费为限,向用 工企业工资专用账户注入资金。

  用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人工费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以未结 清的人工费为限,先行清偿建筑工人工资。

  用人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未结清的人 工费为限,先行垫付建筑工人工资,相关责任由用人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参建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落实 银行卡开户、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考勤及工作量管理、人工费 及工资支付等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履行相关责任。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将建筑工 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范围,对相关责 任主体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 未改正的,将对相关责任企业及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不良行 为企业及人员名单。

  对因建筑工人工资发放问题造成欠薪的,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应查实欠薪事实并按规定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处理。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