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 ( 2019-03-07 )

索取号 AB4303682-2019-015 载体类型 纸质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建管联〔2019〕145 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建管联〔2019〕145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本市建设工程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能力和道德教 育诚信体系建设,经研究,将在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试点告知承诺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报名告知承诺制试点

  自 2019 年起在本市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告 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符合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 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时,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 自我承诺填报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报名条件,签署《报考承诺书》,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应责任。 实行报名告知承诺制后,报考人员原则上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共 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考试报名信息进行抽查和核验, 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在抽查、核验、受理举报等过程中,考 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的,报考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交。

  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按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 机构要求的时限和方式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经查实存在 违反承诺、提交信息不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 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等行为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作弊的,将依 据报考须知、不实承诺相应责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 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和《上海市公共信 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 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入考试诚信档案 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 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在国家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存在严重违纪违 规行为并被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的报考人员,不适用报名告知 承诺制,仍需按报名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报 名。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分数线

  自 2019 年起,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 分数线原则上均按照卷面总分的 60%划定。

  三、关于资格证书电子化

  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继续实行电子化,相关工作 按照《关于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 知》(沪建建管联﹝2018﹞486 号)执行。

 二 ○ 一 九 年 三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