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标题:
关于租房网签合同撤销条款的建议
来信编号:
网[2019]000100895
来信时间:
2019-09-25
来信内容:

针对现行的上海市住房租赁网签合同撤销条款,我有一点建议,建议之前请允许我把自己生活中遇到的一个状况述说一下。我是一名外地人,供职于一家汽车行业外企,当前租住的住房为嘉定区嘉松北路7222弄87号,是2019年5月底通过中介签订租房合同并于6月初入住的,我在上海市的居住证有效期至2019年6月15日,急需办理居住证的续签,居住证续签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签订租房网签合同,入住后我约好房东办理租房网签合同,在经过排号排队到达办理窗口后得知,我所租住的房屋无法办理新的网签合同,因为之前住在这里的房客已经办理过网签且未撤销,从房东处得知原房客已经搬离上海,回合肥老家工作,经与窗口合同办理人员咨询,网签合同的撤销必须房东和租客双方本人到场,否则无法撤销,更加让我绝望的是原房客的网签合同需要到2020年8月才可以自动失效,而且没有其他明确的失效条款,本次合同网签只能以失败告终,好在房东答应,一定约原房客来沪配合办理网签合同的撤销。距离6月15日居住证到期还有不到两个星期的时间了,我心里着急,所以催房东去约原房客,谁知房东告诉我原房客以工作太忙为由,始终不肯来沪,而且现在微信不回电话不接,这让我像热锅上的蚂蚁,恰好这天社区民警入户核实人员入住情况,民警询问了我的入住时间后随即给原房客打电话确认,确认我和原房客之间没有亲属关系,确认原房客已经搬离,随即录入了我和我家人的居住信息。我顺便把我需要办理居住证续签的事情和民警叙述了一遍,民警告知了我一个重要的信息,居住证续签有两个月的缓冲期,我还是有时间等待房东约原房客来沪办理网签合同撤销的,而且如果原房客不配合,可以让房东走民事纠纷调解程序,中间产生的损失会全部由原租房者承担。我把得到的信息告知房东后,房东和原房客先是客气的交涉,房客的回复无非是工作太忙,脱不开身,后来房东答应给原房客报销来回的高铁票,同时从高铁站接送,但是原房客还是同样的理由不肯来沪,拖了一个月转眼就到7月份了,也许是他真的太忙了,可是我的居住证也只有两个月的缓冲期,所以我无奈的只好选择重新租一处可以办理网签的房子,并搬家,刚刚搬过一次家的我实在是太不想搬家了,而且我两个孩子一个3岁一个6岁,东西多不说,让孩子总是去适应新的环境确实对孩子也不好,我把我的想法告诉了房东,房东体谅我的苦衷,说你不要搬家了,我来和原房客走民事纠纷程序,向原房客说明,我如果搬走,房东退还我的房租,并且双倍补偿我的租房中介费,最终这些费用都会作为民事纠纷的损失,由原房客负担,在我讲到这里的时候,原房客终于答应在7月底之前一定来沪办理租房网签合同的撤销,具体日期是7月23日上午,我也终于松了一口气,希望明天的办理流程顺利。??经历了这个过程后,我梳理了一下思路,如果我们的租房网签合同能够增加合同自动撤销的条款,是不是就能避免我遇到的问题呢,我的建议如下: 1.租房网签合同条款里增加合同自动失效的相关规定,如果经居委会和社区民警确认并出示证明(这并没有增加居委会和民警的工作量,因为社区民警会定期核查房屋人员入住情况),原房屋租赁人已经搬离,其实际租房关系确实已经终止后,网签合同可自动撤销,这样就会杜绝原租房者拒不配合撤销网签合同的现象出现. 2.租房网签合同办理部门负责网签合同的撤销,在新的房客和房东到场并出示居委会开具的原房客搬离证明后,网签合同办理部门应受理并同时办理新房客的网签合同。以上,望市委领导考虑我的建议,因外来人口更换租住房屋是很正常的现象,如果原租住人确已经匆忙搬离上海,来不及办理撤销网签,并且其确实不方便重新来沪配合办理租房网签合同的撤销,这样等待他的可能是一场民事纠纷,同时后续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只能等待纠纷的调节周期或选择更换租住房屋,这样对原承租人、房东和后续承租人无疑都会造成不便。如果网签合同能够自动撤销,这样会省去大家很多的办事步骤,为我市营造更加和谐的租房环境。


发布日期:
2019/09/30 12:00:00
回复单位: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回复内容: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您提出关于租房网签合同撤销条款的建议。经研处,按照当前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到期的,系统自动注销。租赁合同未到期,需提前注销的,为保障租赁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注销。经核,您承租了租赁合同未到期、备案未注销的房屋,造成不能备案新的租赁合同。目前该问题已解决。对于您提出关于租房网签合同撤销条款的建议,要求增加租赁当事人单方申请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的诉求,市房管局将结合正在推进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一体化工作,修订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其中,拟增加租赁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规定,并针对同一套租赁房屋或部位,设置6个月内仅允许备案一次的规定,在便民的同时,也起到规范租赁网签、备案行为的目的。目前,操作规定已进入征求意见建议阶段,力争年内发文落实。后续,我们将根据新规定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特此告知。您可以登录http://xfb.sh.gov.cn查询具体办理情况,并在收到《答复意见书》后给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