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秀历史建筑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 2019-09-30 )

9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和“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注重城市功能完善与品质提升。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自2003年起实施,由于制定较早,亟需通过修改来更好适应新形势和新需求。此次修改及时总结了本市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将原条例实施至今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为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提供法律支撑。

修改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对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将“从严保护”和“活化利用”作为本次修法的主要价值导向,聚焦“扩大保护范围、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保护措施、促进活化利用”等四个重点问题,对原条例进行局部修改,体现了当前历史风貌保护的实际需要。

修改后的《条例》中,新增了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的认定条件,相关保护规划的效力和具体内容等规定,并将“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作为可以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形之一。

为适应“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修改后的《条例》新增了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目前市规划资源部门已会同相关部门着手开展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为进一步严格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明确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进一步鼓励和督促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积极履行修缮义务,一方面新增了履行修缮义务的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的规定;另一方面新增对未履行相应修缮义务的情形,相关部门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的规定。

而在促进活化利用方面,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在符合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础上,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对象活化利用的具体计划时,也应当注重调动市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统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