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经租企业及个人“租金贷”相关业务的通知 ( 2018-09-29 )

沪建房管联〔2018〕5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经租企业及个人“租金贷”相关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落实《关于加 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7〕 49号),促进本市代理经租企业规范经营,切实防范个人“租金 贷”及相关业务风险,确保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无“住房租赁经营”业务范围、未经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加入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代理经租企业不得 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代理经租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 贷”及相关业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订统一的行业标准,明确 允许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代理经租企业应当具备的条 件。

  二、代理经租企业利用房东房源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代理经租企 业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个人“租金贷”产品,不得在签约前 收取定金或设置其它条件,不得收取与个人“租金贷”业务相关 的其他费用。个人“租金贷”贷款合同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分别 签署,有关住房租赁租金贷款的内容不得出现在住房租赁合同 中。

  三、发挥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行业监管作用。代理 经租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市统一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 本,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的,金融机 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

  四、代理经租企业应当严格把控自身杠杆率,密切关注企业 流动性。个人“租金贷”的放款周期,应当与代理经租企业向房东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流动性紧张的企业应当采取加强资本投入、缩小个人“租金贷”业务规模等方式降低杠杆率,并做好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处置预案,确保租客、房东利益不受损失。

  五、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不得利用 个人“租金贷”业务沉淀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不得哄抬租金 抢占房源。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应当符合国家 宏观调控政策,应当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 会令2010年第2号),依据“了解客户、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权责明确、公平诚信”原则,审慎开展相关业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时,应当有效 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将授信审 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个人“租金贷”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面谈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应当充分告知借款人贷款的真实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逾期责任、贷款期限等内容,并确认借款人借贷的真实意愿。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申请人的收入、负债、支出、 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住房租赁期限。

  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代理经租企业、金融机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将违规代理经租企业纳入风 险警示名单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部门暂停 代理经租企业房源发布业务。

  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房屋管理局

市金融办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银监局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