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 2019-06-11 )
索取号 | AB4003168-2019-004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文件编号 | 沪建法规〔2019〕340号 | 记录形式 | 文本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法规〔2019〕34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稳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推动法治上海建设,使法治成为城市竞争力的核心标志”的要求,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为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完善,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主要措施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修订2016年制订的《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管理办法》,按照 “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按照要求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公示与“一网通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权责清单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公示等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1、加强事前公开
将我委和各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以及市燃气处(以下简称“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种类、依据)、程序(流程)、裁量基准、救济渠道以及执法职权事项、办事指南、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信息等,由本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司法行政”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时也在委门户网站公示。
2、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亮明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陈述、申辩、听证、回避、配合执法等依法应告知的事项。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推动事后公开
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单位、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公开,并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决定的公示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制度,每年1月20日前执法单位将本系统执法数据报送委法规处,委法规处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系统、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有关数据集中在公示平台上公开。
4、信息更新、更正及撤销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对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更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失效,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相关文件新颁布、修改、废止、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2)由于机构设置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机构设置变化三定方案等经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3)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需要更新的,自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4)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更正、撤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通过自查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更正,自收到书面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3)行政执法决定有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的,自前述情况出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制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要求执法单位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明确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所有过程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并对记录归档和使用作出规定。
1、一般记录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采用统一的文书格式文本,明确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市对证据记录和程序、决定等的文字记录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要求予以记录;没有明确规定的,记录要完整、清晰、准确,如实反映行政执法过程。
2、特别记录要求
(1)全程音像记录的情形。除按照一般记录要求进行记录以外,对下列行政执法现场(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检查;实施行政强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单位认为应全程音像记录的其他现场(场所)。全程音像记录一般采用视音频记录。
(2)视情音像记录的情形。除按照一般记录要求进行记录以外,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或者直接进入行政相对人场所的行政检查(以下简称“行政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单位认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3)音像记录的要求。音像记录采用视音频记录的,应完整反映在记录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言语、行为等内容。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无菌场所等不宜进行视音频记录的高风险现场(场所),可以不作视音频记录。视音频记录一般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记录。开始视音频记录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视音频记录应连续,由于特殊情况中断的,应在视音频中说明中断原因,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视音频中说明原因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音像记录采用照片或者音频记录的,记录要求参照视音频记录规定执行。
3、装备管理要求
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音像记录场所,此项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执法单位要结合执法实际,将行政执法装备需求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用语指引、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4、记录资料管理要求
执法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资料等(以下简称“记录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记录资料。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5、记录资料归档要求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记录资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明确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归档要求、归档时间、档案利用等内容,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在归档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发挥记录资料作用
充分发挥记录资料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推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进一步落实2017年制定的《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审核主体、范围、内容、审核程序和方式等。明确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1)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2)涉及公共利益的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3)减轻行政处罚决定;(4)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5)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6)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加强审核队伍建设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3、规范法制审核内容
(1)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2)对于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要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3)对于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4)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要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4、完善法制审核程序
委法制审核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委法制审核部门开展法制审核,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并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与送审材料一并送交送审部门或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委法制审核部门、执法单位各留存一份。
委法制审核部门作出同意、不同意或者移送的法制审核意见后,执法单位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委分管领导决定;委法制审核部门作出修正、纠正或者补充调查的法制审核意见后,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完成修正、纠正或者补充调查,并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委分管领导决定。执法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委法制审核部门牵头会同执法单位、委政府法律顾问研究讨论,并将研究结果报委分管领导决定。需要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报请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5、完善配套制度
(1)归档制度。执法单位要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归档;(2)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评议考核制度。将法制审核工作的情况作为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统一平台,按照立足实际、统筹规划、优化集成、开放共享、逐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委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有机融合,使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统筹推进,做好组织实施。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所在单位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强化队伍建设
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开展“三项制度”专题业务培训和交流,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三)开展督促检查
对“三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
(四)严格责任追究
对推行“三项制度”改革工作进度缓慢、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对工作严重不达标、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