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整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17-12-15 )

索取号 AB4003168-2017-010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建设施联〔2017〕984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设施联〔2017〕984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整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委、交通委、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市燃气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打击本市液化石油气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整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燃气安全运行,现将《关于建立整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

  市质量技监局 市工商局 市安全监管局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建立整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燃气两级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76号)、《上 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 市场监管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593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城市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市场违法行为,确保液化气安全服务供应,现就建立整治非法经营液化气违法行为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为主、依法监管、职责明确、通力协作、精准查处、形成长效”的原则,本市各级建设管理、公安(治安、交警、消防)、质量技监、交通、工商和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管理职能,联合市、区、街镇各级人民政府和燃气企业对非法运输、销售、存储液化气、无证经营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开展打击整治,并建立完善常态的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本市液化气市场秩序。

  二、工作重点

  (一)整治非法运输、存储、销售、充装液化气等行为;

  (二)整治无证经营液化气行为;

  (三)整治其它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

  三、职责分工

  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 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治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燃气管理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阻碍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处理;对构成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章,负责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消防:依据《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液化气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对液化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公安派出所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相关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抽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并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质量技监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本市液化气气瓶充装、 检验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开展气瓶充装人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工作。对本市液化气贮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

  工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核发液化气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液化气的生产和进口液化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挥属地优势,利用社会资源,及时发现各自辖区内从事非法运输、经营、使用、存储,倒灌、分销液化气等违法行为,会同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和打击。对存在跨区域的非法经营活动或其他重要案情,如有必要,及时与上级各相关部门沟通,形成上下联动。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整治非法经营液化气违法行为的相关工作。

  四、管理机制

  (一)联络协调机制。各区职能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整治非法经营液化气的联络机制,联合街镇和燃气企业指定联络人员,协调开展日常整治工作。

  (二)发现报告机制。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指导街镇建立健全对非法经营液化气违法行为的发现、报告机制,促进通过对用 户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非法经营行为的工作机制。拓宽对非法经 营液化气行为的举报渠道,完善面向社会的举报奖励机制。

  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对本企业的人 员、气瓶、车辆开展自查,及时更新汇总人员、车辆、气瓶信息至燃气管理部门,并固化企业汇报机制。燃气管理部门要对汇总的信息,尤其针对车辆信息进行筛选抽查。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从事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的,要及时对涉事人员、车辆、地点、气瓶等线索信息进行互通,共享资源,准确锁定对象。

  (三)联合查处机制。针对涉嫌从事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的对象,区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各职能部门提前制定行动方案,缜密布控,对涉事人员、车辆、场所、气瓶等进行精准查处。

  燃气管理部门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确定非法经营行为,并指定相关燃气企业对涉事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处置。

  公安治安部门配合区燃气管理部门对非法经营液化气违 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阻碍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交警部门在对行驶车辆的检查过程中,对涉嫌违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区燃气管理部门,在本市周边道口拦截查处涉嫌从事跨省市非法经营液化气违法行为的车辆。

  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当事人进行查处。 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区燃气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信息进行跟踪,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质量技监部门配合燃气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充装、检验液化气气瓶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案液化气气瓶的充装、检验单位进行查处。

  (四)后续处置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总结联合查处工作经验,跟进案件信息,针对联合查处工作不定期进行沟通与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市级职能部门根据联合查处机制的建立运行情况,对相关区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予以考评。

  针对涉及本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及时将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他认定依据提供至燃气管理部门。区燃气管理部门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做好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诚信记录的监管工作。

  (五)宣传引导机制。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要联合街镇和液化气经营企业利用多种渠道对用户开展正规液化气经营企业 的识别宣传,对非法经营液化气的具体表现行为和危害进行告知,引导居民使用正规途径的液化气。

  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加强对本企业人员、气瓶、车辆的管理,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道德教育,及时汇总更新气瓶运输车辆和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加快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检测、充装、运输、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从源头遏制非法经营液化气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各区要建立由本地区燃气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街镇、相关燃气企业共同参与的整治非法经营液化气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发现、监管、 宣传的管理工作模式,注重实效,加强沟通,各司其职,有效整治液化气市场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