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515号提案的答复 ( 2019-05-30 )

关于尽快对上海市老旧房屋进行安全检测鉴定的提案,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老旧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强老旧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的指示批示精神和住建部的工作要求,2014年本市对房龄在20年以上的居住类房屋和房龄20年以内但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近年多次接到报修、有查抢险记录、居民对房屋安全有投诉或反映的居住类房屋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2015年6月份,本市在2014年老旧住房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基础上对全市老旧住房进行了全面复查。2016年2月和10月,本市按照住建部要求,又先后两次对全市老旧住房进行了复查。老旧住房安全排查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排查期间,本市对能够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了全员动员,分赴各区进行技术指导,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均出具了安全排查评估报告。

为加快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老旧住房的处置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本市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区政府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都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机构,明确了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及相关工作职责,按照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要求抓紧实施推进。截至2018年底,全市各区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已经基本完成了排查、复查发现的严重损坏房屋及危险房屋的隐患处置工作。

二、关于居民装修改造危害房屋结构安全问题

国家、上海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其中就包括损害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管物〔2009〕200号)、《关于加强本市居住房屋违法违规装修和使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城管联〔2016〕253号)、《关于查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建法规联〔2016〕735号)等文件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监管、认定和修复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深基坑等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问题

 2008年,原市建交委、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市环保局颁布了《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沪建交联〔2008〕511号),对城市基础设施施工各个阶段的周边房屋保护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工程的设计、施工准备、施工期间、施工后处置各个阶段加强了监管,房屋安全检测单位从施工准备到施工后期处置,均参与相关检测、监测、后期评估等工作,大大减少了地铁建设等施工对周边房屋的影响。

四、对老旧房屋进行安全检测鉴定的相关情况

我们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通过立法明确对老旧房屋安全检查和安全检测的要求,同时也对房屋安全检查、检测行为提供法规支撑。为满足法规对房屋安全检测单位的要求,我们也在同步配套研究强化对房屋安全检测单位日常检测行为管理的措施。目前,该办法草案经过各相关部门、专家和各委办局征求意见后,历经40余稿的修改、调整和补充,已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其中,涉及到房屋安全检查和安全检测的相关内容如下:

草案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的规定是: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房屋安全检查包括房屋日常完损状况检查和季节性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房屋外墙饰面、外窗、悬挂构件以及外墙附属物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自行检查,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草案第十六条 (安全检测)的规定是: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检测单位进行房屋安全检测:

(一)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存在外饰面异常,结构安全隐患等情况的;

(二)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

(三)房屋进行结构改造,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功能,用于出租、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涉及公共安全的;

(五)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使用的房屋;

(六)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检测,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检测;

(七)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检测,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检测;

(八)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当提高安全检测的频次,切实保障公共安全。

(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进行安全检测的房屋。

目前,我们正在对该《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并将抓紧上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规章予以发布。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