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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包括市建设交通委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市建设交通委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市建设交通委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市建设交通委层面的主要信息:

  1、市建设交通委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市建设交通委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市建设交通委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4、市建设交通委人事任免

  具体信息可参见市建设交通委编制的《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

  《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市建设交通委层面信息,本机关将通过“上海建设交通”门户网站,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办公时间为9: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63336633转1505分机

  联系地址:中山东二路9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信息公开市档案馆外滩新馆委托受理点,邮政编码:200002

  电子邮箱地址:xxgk@public.shcum.sh.cn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市民也可填写《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在“上海建设交通”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shucm.sh.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上海建设交通”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或通过网上依申请系统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至市档案馆外滩新馆五楼当面提出申请(中山东二路9号),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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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2)复制费

  (3)邮寄费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电话: 23113218 ;

电子邮箱: jd@public.shucm.sh.cn ;

地址:大沽路100号2609室 ;邮编 200003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免于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doc文档

 

附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注:*为必填项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